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|肖文竹 编|深海

10月13日晚间,苏大维格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的公告。

经查明,苏大维格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,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“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”的提问,回复称“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,并已实现向日本、韩国、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;同时,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”。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,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,最终收盘上涨20%。

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“光刻机”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、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,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,该“光刻机”与回复中所称的“芯片光刻机”存在显著差异。公司未能准确、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,且在回复中将“光刻机”和“芯片光刻机”并用,具有误导性。

以上违法事实有苏大维格相关公告、相关说明、询问笔录、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。

江苏证监局认为,苏大维格以上信息披露不准确、不完整,构成误导性陈述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第七十八条第二款、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江苏证监局拟决定: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;对蒋林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。

对此,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,苏大维格(300331)误导性陈述导致2023年9月14日下午20%涨停,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定性属于误导性陈述。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,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。凡是在2023年9月14日下午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买入,且在2023年10月8日收盘时持有苏大维格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报名参加索赔。

天眼查显示,风险方面共发现苏大维格有天眼风险信息813条;涉诉关系15条,开庭公告6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