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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尼电子信披不及时被警示 律师:受损投资者可索赔

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|长帆 编|深海

2月6日,东尼电子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。

2023年1月10日,公司披露《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》,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)与下游客户T 签订重大合同,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向下游客户T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.5万片,合同含税总价为6.75亿元。截至2023年10 月28日公司披露 2023 年三季报时,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.74%,公司已可以预见 2023 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,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《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》,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。

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82 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公司董事长沈新芳、总经理沈晓宇、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82 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规定,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82 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新芳、沈晓宇、翁鑫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东尼电子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,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,将引以为戒,深刻反思,认真吸取经验教训,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,加强对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,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

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,东尼半导体于2023年6月20日请购美国KLA的candela8520检测设备,彼时已经知道客户对检测设备有明确要求,也已经知道检测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等可能需要5个月到8个月的时间,显然作为专业的上游半导体供应公司东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023年1月签订的重大合同可能无法履行,但是没有及时公告此事宜,导致2024年1月公告后连续跌停。因此,凡是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买入,且在2024年1月5日收盘时持有东尼电子股票的投资者,可免费参与索赔。获赔前无任何费用。

天眼查资料显示,东尼电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:电子元器件制造;金属材料制造;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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